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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 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2-31 11:20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发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典型性、震慑性、示范作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人视频 整理了涉及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非法堆存危险废物案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环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7起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南皮县分局郸市生态环境局冀南新区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三河市福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

案件类型: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案情介绍

2024年9月26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河市福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该公司车辆检测报告发现,共有3份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其中,报告1在加载减速OBD检测过程中数据显示故障代码,此情形按照国标要求,应判定为“OBD检测不合格”或“进行维修复检”,但OBD检测结果为“合格”;报告2在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数据中,第19秒车速为32.8KM/h,发动机转速为600转;第20秒车速为38.4KM/h,发动机转速为5357转;第32秒车速为56KM/h,发动机转速为0转报告3在简易瞬态工况检测过程数据中均检测出HC数值,但报告中记载“未检测出HC的实测值”,擅自遮掩关键参数。该公司未按照国标要求判定检测车辆为“不合格”或“未要求车辆进行维修复检”即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并处罚款拾捌万元。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恶性竞争,违法逐利现象触目惊心,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依法打击行业乱象迫在眉睫。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通过查阅检测报告,精准发现问题线索,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对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守法意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承德县医院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

案件类型: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4日,承德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承德县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肿瘤放疗中心负一层建有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装置一套,该装置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检查时该装置已安装完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经调阅加速器机房内使用记录,发现承德县医院在未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对该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装置多次进行调试使用。

(二)查处情况

承德县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成人视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依法对该医院处以罚款贰万元。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针对辐射类装置的特殊性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全面讲解,要求医院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对医院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另一方面向医院相关人员宣贯了法律法规要求,督促该单位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以点带面,推动全县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三、平泉市青河镇闫杖子村曹某某非法堆存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案件类型:非法堆存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9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平泉市青河镇有一厂区堆放大量不明物料且异味严重,该分局立即向承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报告,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以及青河镇人民政府,共同对平泉市青河镇闫杖子村平泉市三合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院内东侧荒地堆袋装块状和粉末状物料约60吨,院内东南侧厂房堆放散装粉末状物料约480吨,均呈淡黄色,伴有严重刺鼻性气味,堆放物料负责人为曹某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述物料现场采样检测,经检测,制备浸出液pH值为1.75,属于危险废物,曹某某涉嫌非法堆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曹某某涉嫌非法堆存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堆存物料采取查封措施,曹某某委托平泉市人民政府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现已由资质部门处置完毕。

(三)启示意义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的必要之举,承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当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严抓严打,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迅速开展联合调查,形成强大合力,采取查封扣押、刑事移交“组合拳”的方式,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出重拳”,精准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四、北京通顺金宝科技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平台发现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3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调取“成人视频 监测机构监管平台”数据发现,北京通顺金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13日上传两台挖掘机的检测报告中,检测地点均为张家口市高新区首都环线,不符合常理。经与车主核实,上述两台挖掘机当日并未出现在报告中的检测地点。北京通顺金宝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开展检测即出具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并处罚款壹拾万元。

(三)启示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车辆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作为检验车辆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专业机构,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该领域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正定县冀翔实木门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来源:走航监测发现线索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5日,根据走航监测发现问题线索,正定县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定县冀翔实木门厂木工工序正在生产,晾漆间内半成品油漆未干,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该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9:30至10:30进行喷漆作业,其间喷漆房配套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通过进一步查该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发现,该设施最后运行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该厂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成人视频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厂处罚款伍万贰仟元。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深入践行“无事不扰、无据不查”的执法理念,通过走航车推送线索,精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了新装备、新手段在执法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在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有效发现违法问题,切实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沧州润泽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南皮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南皮县分局对沧州润泽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河北弘智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沧州润泽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博睿3030型烟尘(气)采样器出具校准报告(RZ-079),校准流量分别为:20L/min、40L/min、50L/min,该设备规定采样流量量程为5100L/min。查阅沧州润泽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检测报告(RZJC自行检测2024〕06047号)及原始记录显示,烟尘样品采样时间约12min,采集工况体积为1190.1L,采样流量为99.25L/min,远超采样设备的校准流量且接近设备使用最大量程,涉嫌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成人视频 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成人视频 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成人视频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准确、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本案中监测公司违反规定开展监测,导致监测数据结果失真,扰乱了生态环境管理秩序,执法人员接到线索迅速查办,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七、邯郸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冀南新区分局

案件类型: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20日,根据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冀南新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邯郸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调取平台检测报告、过程数据、视频影像发现,该公司在对其中两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对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导致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异常;在对另外两辆机动车检测时,未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到位,规范使用转速仪导致转速取值异常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成人视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判机动车是否达标的“总关口”,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排放检验。执法人员在进行线索核实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锁定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严格的执法和监管,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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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典型性、震慑性、示范作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人视频 整理了涉及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非法堆存危险废物案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环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7起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南皮县分局郸市生态环境局冀南新区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三河市福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

案件类型: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案情介绍

2024年9月26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河市福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该公司车辆检测报告发现,共有3份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其中,报告1在加载减速OBD检测过程中数据显示故障代码,此情形按照国标要求,应判定为“OBD检测不合格”或“进行维修复检”,但OBD检测结果为“合格”;报告2在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数据中,第19秒车速为32.8KM/h,发动机转速为600转;第20秒车速为38.4KM/h,发动机转速为5357转;第32秒车速为56KM/h,发动机转速为0转报告3在简易瞬态工况检测过程数据中均检测出HC数值,但报告中记载“未检测出HC的实测值”,擅自遮掩关键参数。该公司未按照国标要求判定检测车辆为“不合格”或“未要求车辆进行维修复检”即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并处罚款拾捌万元。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恶性竞争,违法逐利现象触目惊心,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依法打击行业乱象迫在眉睫。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通过查阅检测报告,精准发现问题线索,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对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守法意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承德县医院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

案件类型: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4日,承德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承德县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肿瘤放疗中心负一层建有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装置一套,该装置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检查时该装置已安装完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经调阅加速器机房内使用记录,发现承德县医院在未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对该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装置多次进行调试使用。

(二)查处情况

承德县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成人视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依法对该医院处以罚款贰万元。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针对辐射类装置的特殊性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全面讲解,要求医院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对医院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另一方面向医院相关人员宣贯了法律法规要求,督促该单位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以点带面,推动全县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三、平泉市青河镇闫杖子村曹某某非法堆存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案件类型:非法堆存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9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平泉市青河镇有一厂区堆放大量不明物料且异味严重,该分局立即向承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报告,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以及青河镇人民政府,共同对平泉市青河镇闫杖子村平泉市三合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院内东侧荒地堆袋装块状和粉末状物料约60吨,院内东南侧厂房堆放散装粉末状物料约480吨,均呈淡黄色,伴有严重刺鼻性气味,堆放物料负责人为曹某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述物料现场采样检测,经检测,制备浸出液pH值为1.75,属于危险废物,曹某某涉嫌非法堆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曹某某涉嫌非法堆存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堆存物料采取查封措施,曹某某委托平泉市人民政府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现已由资质部门处置完毕。

(三)启示意义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的必要之举,承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当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严抓严打,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迅速开展联合调查,形成强大合力,采取查封扣押、刑事移交“组合拳”的方式,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出重拳”,精准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四、北京通顺金宝科技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平台发现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3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调取“成人视频 监测机构监管平台”数据发现,北京通顺金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13日上传两台挖掘机的检测报告中,检测地点均为张家口市高新区首都环线,不符合常理。经与车主核实,上述两台挖掘机当日并未出现在报告中的检测地点。北京通顺金宝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开展检测即出具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并处罚款壹拾万元。

(三)启示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车辆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作为检验车辆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专业机构,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该领域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正定县冀翔实木门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来源:走航监测发现线索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5日,根据走航监测发现问题线索,正定县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定县冀翔实木门厂木工工序正在生产,晾漆间内半成品油漆未干,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该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9:30至10:30进行喷漆作业,其间喷漆房配套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通过进一步查该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发现,该设施最后运行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该厂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成人视频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厂处罚款伍万贰仟元。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深入践行“无事不扰、无据不查”的执法理念,通过走航车推送线索,精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了新装备、新手段在执法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在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有效发现违法问题,切实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沧州润泽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南皮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南皮县分局对沧州润泽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河北弘智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沧州润泽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博睿3030型烟尘(气)采样器出具校准报告(RZ-079),校准流量分别为:20L/min、40L/min、50L/min,该设备规定采样流量量程为5100L/min。查阅沧州润泽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检测报告(RZJC自行检测2024〕06047号)及原始记录显示,烟尘样品采样时间约12min,采集工况体积为1190.1L,采样流量为99.25L/min,远超采样设备的校准流量且接近设备使用最大量程,涉嫌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成人视频 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成人视频 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成人视频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准确、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本案中监测公司违反规定开展监测,导致监测数据结果失真,扰乱了生态环境管理秩序,执法人员接到线索迅速查办,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七、邯郸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冀南新区分局

案件类型: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20日,根据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冀南新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邯郸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调取平台检测报告、过程数据、视频影像发现,该公司在对其中两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对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导致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异常;在对另外两辆机动车检测时,未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到位,规范使用转速仪导致转速取值异常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成人视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判机动车是否达标的“总关口”,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排放检验。执法人员在进行线索核实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锁定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严格的执法和监管,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